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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表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全国行政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表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 国资事发〔1996〕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1996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并向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为切实做好199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表工作,按地方单位和中央单位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行业总公司、直属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并汇总上报。
  二、199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表各栏数字,应严格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数填列。为了保证被登记单位证件编号的唯一性,便于微机管理以及汇总分析,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证件编号方法进行编号。
  三、199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表包括:
  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设立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中央情况汇总表)
  2.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设立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地方情况汇总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于1996年8月31日前将地方情况汇总表以及基础软盘、汇总软盘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中央各部门于1996年8月31日前在报送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时,将中央情况汇总表以及基础软盘、汇总软盘一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口业务司。
  五、中央未被委托的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逐户录入时, 务必在软盘中将表中的“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三栏填上应录数据(由于各部门在录入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一栏尚空缺,可暂按“主管部门审核”栏的数据录入此栏)。
  六、199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表以人民币为金额单位,各表以及软件录入一律以“万元”为单位汇总,万元以下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
  七、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审核录入数据时,应注意当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为负数时,要视为零,不得冲减国有资产总额,因此,在软件录入时,应按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视为零调整后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录入。
  八、报送的199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统计汇总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做到表式整齐,内容完整,封面有公章、日期、填表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
  报送的基础和汇总数据软盘,应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下发的正式软盘。上报时应做到软盘文件完整、数据无丢失、软盘不带病毒。
  九、为保证199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汇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指定专人负责,配备必要设备,严格按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布置和审查工作。

附件:一、一九九六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表(中央部门)和编写说明


  二、一九九六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表(地方部门)和编写说明

附件一:    一九九六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汇总报表(中央部门)和编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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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九九六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          │
│         产权登记汇总表             │
│                             │
│          (中央部门)             │
│                             │
│                             │
│   上报部门:(章)     上报部门负责人:     │
│                             │
│   上报部门地址:     上报部门制表人:      │
│                             │
│   上报部门邮政编码:   报出日期:1996年 月 日│
│                             │
│                             │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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