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96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经营性:金融保险类)格式
附件一: 1996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
(经营性:金融保险类)编报说明
一、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金融保险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2.法定代表人:指企业主要负责人(行长或经理)。
3.填表人:指企业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人员。
4.通信地址:指企业详细的通信地址。
5.报送日期:按报表实际报出日期填报。
(二)封面右边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如因客观原因暂不办理的,可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规定填报,今后企业一旦领取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2.企业直接主管单位代码:按企业上级直接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由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码填列。属于第一级次企业填报本身9位代码。
3.行政隶属关系:指企业的行政归属。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前六个空格填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0)编制。
(2)地方企业: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1)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后加四个零表示;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县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
后三个空格根据企业隶属的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编制,如隶属工商银行总行的分(支)行填报工商银行总行的代码。
4.企业统计级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规定划分的企业级次,按所列项目选择填列。
5.经营类型
(1)中央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银行: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3)商业银行:指依照《
商业银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合资银行:指中外合资及与港澳台合资的银行。
(5)保险中介机构:指为保险业务提供各种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公司等。
(6)合资保险公司:指中外合资及与港澳台合资的保险公司。
(7)信托投资公司:指以信托投资、信托存款及信托贷款为主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8)证券公司:指主营业务为自营证券及代理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9)财务公司:指企业集团内部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为其内部成员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0)证券中介机构:指为各种证券业务提供各种中介服务的各类证券登记公司、证券交易中心等。
(11)金融租赁公司:指主营融资性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6.企业单位所在地区: 根据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1)填列,代码要填写企业具体所在的县或区代码。
7.企业成立年份: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或注册开办的年份。
二、资产负债表(国资金01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年初、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以及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及分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