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建立季报制度的目的是,适应集中力量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的要求,促进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积极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服务,以及促进形成国有经济预警机制和进行重点指导,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条 季报工作是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本着动态性、时效性、简便性原则组织进行。
第二章 季度报表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季报工作,采取“统一领导、统一方法、分级运作”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季报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工作方案、基本制度、指标内容、统计方法和程序等。
(二)协商确定参加全国季报编制工作的中央和地方企业名单。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有关地方、部门的季报实施工作。
(四)建立全国季报工作网络及全国数据资料库,汇总分析季报各项全国性数据资料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所辖范围内国有企业季报的具体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商确定参加本地区、本部门季报编制工作的企业名单。
(二)根据全国统一工作要求,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季报具体组织工作。
(三)及时收集、录入、汇总季报数据,建立所辖企业季报数据资料库,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上报。
(四)按统一要求向被列入季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反馈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承担季报工作任务的各有关地区、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机构及相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季度报表的工作范围
第九条 季报工作的实施范围,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品流通、旅游饮服等行业中的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
参加季报编制工作的企业名单,每三年重新确定一次。
第十条 参加全国季报工作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商确定。
第十一条 纳入全国季报工作范围的地方企业名单,由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荐确定。
第十二条 纳入全国季报工作范围的国有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确定的国有骨干企业。
(二)对区域经济或行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国家明确给予重点扶持的有发展前途企业。
(四)实行各类改革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型企业。
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对于因产权发生变动将导致其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应列入季报名单中。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确定后,可增列季报工作范围。
(一)发展较快,经济规模达到国有骨干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