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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

  填表说明
  1.“用途”:指本表一式四份各自的作用,由产权登记机关经办人加盖戳章后,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境外企业、投资派出单位保存。
  2.“企业代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时,赋予该境外企业的产权登记号码。
  3.“变更内容”:填写办理发生产权变动登记的具体项目。
  4.“境外企业中外文名称”:指境外企业的全称,应与境外企业单位公章一致。
  5.“负责人签字”:由境外企业的中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中方全资境外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即根据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字。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代表人”,即代表中方国有股权的负责人签字。
  6.“中外文地址”:指境外企业注册的办事处地址。
  7.“批准变动单位”:境外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投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8.“批准文号及日期”:批准产权变动的上级投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号及批准日期。
  9.“原定”:按上一次产权登记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相应事项填列。
  10.“现定”:按申办单位申报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相应变动事项填列。
  1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材料审定的相应变动事项填列。
  12.“境外注册登记号”:按开办时原定或申办变动时现定填列。
  13.“法定代表人和中方代表人”:同注5。
  14.“投资单位”:指该境外企业上一级投资单位。
  15.“经营形式”:指境外企业采取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的形式。
  16.“国有资本金”:指各个中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投入作为资本金的各项投资之和。
  17.“国有资产总额”:指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投资比例计算应属国家所有的股东权益。
  18.“变动原因及说明”:反映境外企业产权变动的主要情况及原因说明。
  19.“填报单位经办人”:指负责填报本产权登记表的经办人员。
  20.“投资单位审查意见”:指境外企业上级投资单位的审查意见。
  21.“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指境外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意见。
  2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指负责该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23.本表金额数字,应换算成美元填列。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的当地币和美元的汇率,按办理产权登记当月的上月末一天的当地外汇牌价换算。
  24.本表必须按表列各项目详细填写,字迹清晰,使用蓝、黑色钢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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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  途:    │
│                   企业代码:    │
│                            │
│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        │
│                            │
│         (注销登记)             │
│                            │
│                            │
│   境外企业名称(中文):       (盖章)   │
│   境外企业名称(英文):              │
│   负 责 人 签 字:               │
│   地    址(中文):              │
│   地    址(英文):              │
│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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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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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注销单位      │                ┃
┠────────────┼────────────────┨
┃批准文号及日期     │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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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   目    │  资产总额  │国有资产总额 ┃
┠────────────┼────────┼───────┨
┃最近一次审定      │        │       ┃
┠────────────┼────────┼───────┨
┃终止时帐面值      │        │       ┃
┠────────────┼────────┼───────┨
┃资产评估值       │        │       ┃
┠────────────┼────────┼───────┨
┃清理结果        │        │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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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
┃序│          ├─────┬────┬─────┨
┃ │  处置方式    │境外企业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
┃号│          │投资单位申│ 审 查│理部门审定┃
┃ │          │报    │    │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被处置国有资产总额   │     │    │     ┃
┠─┬──────────┼─────┼────┼─────┨
┃注│          │     │    │     ┃
┃销│          │     │    │     ┃
┃原│          │     │    │     ┃
┃因│          │     │    │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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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
│投资│                           │
│单位│                           │
│审查│                           │
│意见│                (公章)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主管│                           │
│部门│                           │
│审查│                           │
│意见│                (公章)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国有│                           │
│资产│                           │
│管理│                           │
│部门│                           │
│审定│                           │
│意见│                (专用章)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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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
  1.“用途”:指本表一式四份各自的作用,由产权登记机关经办人加盖戳章后,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境外企业、投资派出单位保存。
  2.“企业代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时,赋予该境外企业的产权登记号码。
  3.“境外企业中外文名称”:指境外企业的全称,应与境外企业单位公章一致。
  4.“负责人签字”:由境外企业的中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中方全资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即根据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字。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代表人”,即代表中方国有股权的负责人签字。
  5.“中、外文地址”:指境外企业注册的办事处地址。
  6.“批准注销单位”:指最后批准境外企业撤销、破产、被合并、被兼并、转让的机关。
  7.“批准文号及日期”:批准注销单位批准该境外企业撤销或被合并、被兼并的文件号及批准日期。
  8.“资产总额”:指境外企业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按照资产负债表(合并表)的资产方数额填列。
  9.“国有资产总额”:指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投资比例计算应属国家的所有者权益。
  10.“最近一次审定”:由境外企业按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相应项目填列。
  11.“终止时帐面值”:指境外企业宣布清算、撤销之日的帐面值。
  12.“资产评估值”:如果该境外企业属于被合并、兼并、转让、撤销、破产的情况,按照当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值填列。
  13.“清理结果”:指经清算结果的数值。
  14.“处置方式”:指撤销、被合并、被兼并、破产的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如出赁、拍卖、划转、转让、封存待处理,等等。
  15.“被处置后国有资产总额”:指被注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经各种处置方式处置后的国有资产数额。
  16.“注销原因”:由被注销产权的境外企业或国内投资单位填写说明。
  17.“填报单位经办人”;指负责填报本产权登记表的经办人员。
  18.“投资单位审查意见”:指境外企业上一级投资单位的审查意见。
  19.“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指境外企业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由国内主管部门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此项不填,由投资单位审查即可。
  2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指负责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21.本表金额数字,应换算成美元填列,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的当地币和美元的汇率,按境外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当月的上月末最后一天的当地的外汇牌价换算。
  22.本表必须按表列各项目详细填写,字迹清晰,使用蓝、黑钢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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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途: │
│                   企业代码: │
│                         │
│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    │
│         (一九九 年度检查)      │
│                         │
│                         │
│     境外企业名称(中文):   (盖章)  │
│     境外企业名称(英文):         │
│     负 责 人 签 字:          │
│     地    址(中文):         │
│     地    址(英文):         │
│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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