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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互相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地方行政事业
 单位产权登记互相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7〕2号 1997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现将《全国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互相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中的有关要求,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及早确定参加人员名单,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国家局行政事业资源司,以便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全国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互相检查工作方案


  为圆满完成199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工作任务,便于各地方互相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方开展工作情况,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依据199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拟于今年5—6月统一组织全国各省、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进行互相检查,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全国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互相检查工作,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分别由各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领导或负责人带队,从各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处抽调部分业务骨干人员,组成6个大区联合检查工作组(每组6—8人),分批赴各地区联合检查,各组集中检查时间为15—20天(具体时间由各工作组根据情况自定),每个大区重点检查4个省、市,共检查24个省、市。
  (一)第一批检查拟于5月底以前进行,主要地区:
  1、西北——四川、贵州、云南、重庆
  2、华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
  3、东北——安徽、江苏、浙江、江西
  (二)第二批检查拟于6月底以前进行,主要地区:
  1、华东——陕西、甘肃、青海、新疆
  2、西南——河北、河南、山西、内蒙古
  3、中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
  二、主要内容
  各工作组应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199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资事发〔1996〕27号)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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