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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占有
 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7〕27号 1997年6月27日)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92号令,切实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产权登记工作质量,现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

          1996年度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92号令,切实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二、考核内容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软盘、汇总软盘。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汇总表。(只考核地方)
  3、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及汇总软盘。(只考核地方)
  4、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有关附件资料。(中央部门抽查30份)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6、产权登记工作开展、组织、协调情况。
  三、考核标准
  地方国资部门考核标准:
  (一)报送时间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盘、汇总盘及汇总表,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及汇总盘,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于8月31日前上报。
  以上各项上报资料通过邮局投递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盘、汇总盘、汇总表
  要求按照国家局统一下发软盘进行录入、汇总,基础录入数据审核无误,录入、汇总项目完整,上报汇总软盘数据与汇总表一致,汇总表无错、漏页,并能按照国家局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公章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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