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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6)

  (五)在境内注册登记并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企业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原则上必须先办理境外产权登记后,再办理境内产权登记。

第三章 产权登记的形式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分为立案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产权登记。《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立案登记表、占有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注销登记表、年度检查登记表。
  第十四条 立案产权登记为备案登记,适用于新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审批单位,批准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和项目投资,在政府授权部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出资金之前,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产权登记。
  凡是用实物投入境外的,必须由投资单位或境外机构组建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并聘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由投资单位或组建单位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外汇管理部门和出境地海关部门凭其持有的境外产权立案登记表和《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等有关资料办理批准资金汇出和实物放行出关核验手续。
  第十五条 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办理立案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投资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章程和建立公司的协议、合同;
  (四)国有资本金的来源证明;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新批准设立的境外机构在境外正式注册后60日内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办时,应填写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项目立案登记表影印件。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自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变动之日起6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改变;
  (二)国有资本的增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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