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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6)

  境外非经营性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记者站、以及不产生经济收入的代表处、办事处等。
  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向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
  境外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境外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国家对境外机构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合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境外产权登记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境外机构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二)监测境外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的变动情况
  (三)检查国有资产营运状况
  (四)监督境外机构出资行为
  (五)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章 产权登记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境外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登记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境外企业的产权隶属关系和境外行政事业机构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中央各部门所属境外机构的立案、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以及所属境外一级机构的年度检查产权登记。包括: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财务关系直接隶属于财政部的境外机构。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直属的境外机构。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直属公司、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境外机构。
  (四)其他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境外机构。
  境外一级机构是指境内单位直接投资到境外创办的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以下境外机构的年度检查登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产权关系,委托主管部门或投资派出单位负责审定。
  受托单位要将产权登记汇总情况及境外一级机构产权年检登记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并附说明分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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