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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分别不同类型企业分步进行。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从1997年1月1日开始,在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对尚未完成清产核资国有资本金核实工作或虽已完成资本金核实但尚未调整帐务的企业,应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和调整1996年度财务决算后,在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应在产权界定后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在产权纠纷调处后进行占有产权登记,在此之前,申请暂缓登记。
  四、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认真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国有企业主要依据1996年度财务决算填列,同时报送清产核资资本金核实批复,核实资本金后又发生产权变动的企业,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应的变动产权登记表等资料;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查的199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填列;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参加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及1996年度财务决算填列;集体企业应当依据产权界定报告和调整后年度的财务决算填列;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依据产权纠纷调解书或仲裁书和调整后的年度财务决算填列。
  五、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一律不进行委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组织进行。
  六、199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与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同时间进行。企业在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的同时,应按照国务院第192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逐级汇总分析产权登记有关数据的基础上,按规定认真编报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于1997年8月31日前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七、由于这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内容多,且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产权登记内容、形式与以前产权登记办法有很大区别,因此,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主动与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明确专人负责,以保证这次工作的圆满完成。对于不按照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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