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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占有产权登记工作
 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6〕39号 1996年12月2日)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了巩固清产核资工作成果,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第192号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决定,结合1996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自1997年元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对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工作,既是清产核资工作成果的一个标志,也是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开始。1992年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彻底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核实国家资本金占用量,…通过清查、界定、重估、对企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本金,进行产权登记,从法律上规范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各自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间经济责任关系。因此,各地区、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组织抓好这一工作。要通过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将全部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统一建档入库,以此作为考核评价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基本依据。同时,要结合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对企业普遍进行一次以国务院192号令为主要内容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教育,以强化企业的国家所有权意识,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提高企业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自觉性。
  二、凡在1997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申办企业范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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