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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将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国有资产划归机械工业部管理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将中国国际热能工程
 公司国有资产划归机械工业部管理的批复
 (国资产函发〔1993〕139号 1994年11月22日)


机械工业部、航天工业总公司:
  机械工业部、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关于申请划转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国有资产等有关事宜的函》(机械经〔1994〕8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将中国国际热能公司划归机械工业部的批复》(国经贸企〔1994〕368号),同意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国有资产从1994年1月1日起划归机械工业部管理。
  二、根据机械工业部、航天工业总公司1994年2月21日签订的《关于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划归机械工业部的协议》及机械经〔1994〕888号文,原国家经委垫付的技术引进费300万美元的配套人民币1260万元的债务及引进的TRW公司技术资料划归机械工业部,由机械工业部对该项贷款进行担保,并对该公司补充注入200万元资本金。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的其余债务等问题,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三、请抓紧做好资产划转的交接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工作,尽快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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