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将中国国际热能工程
公司国有资产划归机械工业部管理的批复
(国资产函发〔1993〕139号 1994年11月22日)
机械工业部、航天工业总公司:
机械工业部、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关于申请划转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国有资产等有关事宜的函》(机械经〔1994〕8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将中国国际热能公司划归机械工业部的批复》(国经贸企〔1994〕368号),同意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国有资产从1994年1月1日起划归机械工业部管理。
二、根据机械工业部、航天工业总公司1994年2月21日签订的《关于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划归机械工业部的协议》及机械经〔1994〕888号文,原国家经委垫付的技术引进费300万美元的配套人民币1260万元的债务及引进的TRW公司技术资料划归机械工业部,由机械工业部对该项贷款进行担保,并对该公司补充注入200万元资本金。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的其余债务等问题,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三、请抓紧做好资产划转的交接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工作,尽快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