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一九九四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4〕86号 1994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
为做好一九九四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检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为:
1.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2.依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设置国家股权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3.一九九三年办理了年度检查和一九九四年办理了开办登记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集体企业法人;
4.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
二、企业申办年度检查工作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开始,四月三十日结束。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于五月三十一日前将总结、汇总表及软盘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
年度检查汇总表仍然沿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综发〔1994〕18号文件规定的汇总表格式。
三、年度检查中有关国有资产价值指标主要应根据企业一九九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填列。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满足不了的,还应根据有关帐目资料填列。一九九四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依据一九九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及有关帐目资料填列。
四、中央企业中二级及其以下级次企业年度检查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办理。中央主管部门办理受托企业年度检查,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规定使用委托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产权登记专用章。中央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将受托企业年度检查工作逐级委托。
五、各地区、各部门除审核企业申报占用的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和国有资产总额是否真实外,还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检查重点,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申办年度检查的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经营报告,对本企业一九九四年度占用的国有资产营运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国有资产经营报告主要包括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介绍、企业经营效益分析、资本结构分析、对外投资情况分析和其他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