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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报关行为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0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发布日期:2006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6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对报关行为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10日 海关总署〔1996〕610号)


  近来,持未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只有报关员印章的报关单向海关报关的行为增多,不利于海关依法对报关行为进行管理和对发现的走私、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请各海关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规定对报关行为进行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再次明确如下:
  一、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只能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报关时,除在报关单上加盖海关备案的该报关员人名印章外,必须加盖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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