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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增加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定点报关口岸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
 增加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定点报关口岸的通知
 (1992年8月19日 署税〔1992〕1363号)


  《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试行1年来,对于加强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监管征税工作,维护国家主渠道的正常经营和打击利用分散进口汽车零部件偷逃税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根据目前各地进口汽车零部件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为促进经济发展,方便合法进出,经商经贸部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增加汕头、江门、杭州、呼和浩特、乌鲁木齐、天津东港海关为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定点报关纳税海关。
  二、空运进口的汽车零部件不限定报关、纳税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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