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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进境行李物品按规定征税放行
海关总署公告
(1996年3月28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1996年4月1日起,除对我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的行李物品免税规定暂予保留以外,其他各类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由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放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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