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1995年6月20日)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1992年3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2号发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第
八条第二款(见附件),从1995年6月20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
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在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和《进仓货物清单》上签收,报关单1份交回海关,1份交发货人或其代理人,1份留存仓库,《进仓货物清单》1份上注明货位交回海关,1份留存仓库。
供出口退税使用的报关单应在货物实际存入仓库,经仓库经理人签印后,由海关加盖“验讫章”退还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