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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每季度的第一旬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通报表。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其登记发证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附件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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