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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九)勘查登记手续费
  勘查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暂按地发〔1987〕289号文执行,新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登记权限,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勘查审批登记授权的权限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登记申请资料。
  (二)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清点申请登记资料,资料齐全,予以受理。收取勘查登记手续费。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并在有关栏目内记录收到申请时间及收到申请顺序号并由申请人签字;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三)审查
  审查人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提出审查人意见,填写探矿权申请审批表;
  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四)报批
  审查人将审批表及申请登记资料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五)通知
  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自领导签发之日向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办理领取勘查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出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不予登记通知。
  (六)领证
  申请人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指定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后,凭领证通知及缴费证明,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发证
  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发证登记管理机关应将所发放勘查许可证的内容分别填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发证一览表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年检情况一览表。
  (八)通报与公告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转发给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颁发、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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