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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7)项只填写拟批准的年限。许可证上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以签发日期为准。
  3、不同意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四)备案要求
  各登记管理机关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放勘查许可证后,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发: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份(不含附件);
  (2)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转发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2、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发放勘查许可证后,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发:
  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3、以下资料留发证机关存档: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份;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全套附件一份;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备案卡片。
  (五)变更、延续、保留探矿权登记程序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登记程序比照勘查登记程序执行。在颁发新的勘查许可证的同时,收回原勘查许可证。
  (六)登记范围的核定
  在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运行前,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证时,基层地质矿产管理机关应协助登记机关审查探矿权申请范围是否已设立其他矿业权。
  (七)地质调查项目登记规定
  申请地质调查的应填写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并附地质调查项目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调查项目的区块范围是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跨省(区、市)的,应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地质调查项目审核备案登记,申请其它地质调查项目到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登记,领取地质调查证。地质调查证工作面积不限,不具排它性,无须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持证人不享受探矿权人的权利。
  (八)勘查许可证、地质调查证、申请登记书及印章
  自《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颁布之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印制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地质调查证及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的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在新印章启用前暂用原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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