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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若干土地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关于对若干土地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5年9月11日 国土批〔1995〕50号)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若干土地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闽土监〔1995〕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一些单位以国家建设需要的名义,未经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私自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相应的征地费用,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处理。
  二、这些单位在非法取得集体土地后,又将集体土地再次非法转让,牟取高额非法所得,违反有关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应按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论处。对于非法转让土地的欺诈行为,建议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民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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