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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
 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 〔1997〕国土(籍)字第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80号)、《关于印发〈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3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文书格式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管理。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必须具备土地估价能力,即必须是具有两名以上的土地估价师,经工商部门登记,准予从事土地估价,并已按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证的中介机构。土地估价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从业范围开展业务,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必须符合《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经土地估价师签名、加盖机构公章,按规定报送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或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土地估价结果,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确认。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估价结果初审、确认,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初审、确认等,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的文书格式,分别提供相应文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执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格式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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