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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河南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库区消落地行使管理权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有关库区消落地行使管理权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3日 国土批〔1997〕72号)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省淅川境内丹江口库区消落地行使管理权的请示》(豫土文(1997)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的规定,土地管理权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关于库区消落地的土地使用问题,可在商得水利、水电工程主管部门规定土地用途和限制条件后,依据有关规定和当地习惯,确定给农民临时耕作。
  二、对库区消落地因临时使用发生的土地纠纷,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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