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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炭
 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1996年10月10日 
 〔1996〕国土(建)字第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保证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工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了《煤炭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行业工程建设需要新增用地的,本《目录》所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本《目录》未列项目,各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确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也应按规定将转让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它处理。
  三、煤炭行业工程建设中的生活住宅用地,属于独立工矿区或地处农村的,应当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属城市市区、近郊区的,可按当地对普通住宅建设规定的供地方式办理。
  涉及教育、体育和医疗卫生范围的划拨用地,按《教育、体育和卫生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执行。
  四、本《目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用地。
  五、本《目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请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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