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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失效]

  4、长途汽车客运站,枢纽货运站(场)。
  5、公路养护道班(工区)及养护设备、材料场、维修设施。
  6、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含苗圃)。
  (二)水运
  1、码头、栈桥、护岸、防波(沙)堤等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航道、港池、锚地。
  3、港口生产作业区、仓库、堆场、罐区、客运站。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桥涵。
  6、供水、供电设施。
  7、通信、导航、安全监督、交通管理设施。
  8、救助打捞、消防设施。
  9、船舶维修及检验设施。
  10、海关、边防等联检设施。
  11、船舶燃料、物资供应设施。
  12、环保设施。
  13、航道、航标维护及管理设施。
  14、航运枢纽工程、船闸。
  15、行政、业务管理设施。
  16、航运专业技术培训设施。
  四、水利
  (一)水利水电
  1、挡水、泄水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含溢洪、泄洪、通航、过木、过冰、过鱼、鱼苗繁育、灌溉和供水设施)。
  2、引水(尾水)系统(含进水口、引水渠、沉沙池、引水隧洞、调压设施、高压管道及尾水渠、隧洞)。
  3、发电厂(地下、地面),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4、交通设施(含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转运站),供电、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通信设施。
  5、水文、气象、测报设施,建筑物安全、地震和水环境监测、环保设施。
  6、行政、生产管理设施。
  7、施工导流及其建筑物设施。
  8、水库淹没用地。
  9、城镇、乡村、工矿企业迁建用地,专项设施复建用地(含已建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
  (二)河道治理与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1、河道治理工程:包括扩挖(或新开)河道、堤防、护岸、海堤、控导工程(含帮宽地、护堤地)。
  2、水闸工程(含管护用地),泵站工程。
  3、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包括转移、撤退交通设施,避洪安全设施,通信预警设施。
  4、生产管理(含调度、监测、观测)及生活设施。
  (三)灌溉、排涝、供水
  1、取水系统(含水闸、堰、泵站、机电井)。
  2、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涵、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3、道路、桥梁、防护林带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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