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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
 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1995年4月16日 
 〔1995〕国土(建)字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保证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工业建设和发展,明确对石油天然气行业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和出让的界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行业工程建设需要新增用地的,本目录所列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费用;本目录未列的项目,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需要新增用地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三、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也应按规定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四、目前尚不能明确提供土地使用权方式的项目,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确定后另行发布。
  五、本目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请各地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局建设用地管理司。
  六、其他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由我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后发布。

附件:    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

  一、生产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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