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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1995年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通知[失效]

  (七)正在进行基准地价评估而没有完成的城镇,要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在9月底前完成,将成果(或将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将有关宗地价格资料)提供给企业使用。
  (八)在清产核资任务完成以前无法完成基准地价评估的,可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用宗地直接估价法评估企业使用土地的价格。
  工业用地按企业重新取得相同条件用地的标准,用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小城市以下一般可不进行地段修正,大、中城市要在成本价格基础上,按土地级别、地段条件确定修正系数,进行评估。方法中涉及到的土地开发期统一为一年,利息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土地开发程度依据企业性质确定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利润率按当地正常的回报率计算,土地取得和开发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其它用地类型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等方法进行评估。评估中涉及到的土地还原利率、房屋还原利率、各项支出费用的取费标准、资金的利息率和投资回报率等参数,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在地价资料调查和整理的基础上,制订统一标准,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提供给企业或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使用。
  (九)企业以承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承租方不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四、清产核资中土地资产的确认和统计
  (一)对企业没有按清产核资中土地登记的要求进行土地登记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
  (二)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的土地估价方法和各地制订的土地估价参数,进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对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和不认真执行土地估价方法、有关技术参数而造成估价结果不实的,不得进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
  (三)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土地估价结果确认,进行土地资产价格登记,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每宗地的资产价格,同时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企业、单位土地资产统计表(附件一)。
  (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土地资产统计分析制度。各地要在今年土地清查估价的基础上,分析各地企业使用土地资产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企业改革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管理等,探讨盘活企业使用国有土地资产的办法。同时,要按附件二、三的内容,完成企业使用国有土地资产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省级预报数和正式汇总报表要分别于10月底和12月15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五、土地清查估价中的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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