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的,评估的企业土地资产价格为剩余使用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采用基准地价成果或出让、转让、出租资料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要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方法,修正为剩余使用年期的土地资产价格。
(三)企业的土地用途以土地清查登记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准。工厂中的办公楼等为生产直接服务的生产用地,其使用的土地统一按工业用途评估。其它类似的企业用地,按此情况进行处理。不是为企业生产直接服务的企业用地,按实际用途进行评估。
(四)清产核资中评估对象的土地条件和开发程度界定,以企业目前使用土地条件和开发程度为准,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应是企业现在取得相同土地使用权需支付的地价标准。各地根据企业性质和实际条件的差异,土地开发程度的标准可确定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
(五)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可由企业选择自行估价或委托中介机构估价的方法进行。
对企业自行进行土地估价的,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协助清产核资机构,对企业从事土地估价的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从事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工作中,先由企业根据当地土地市场和土地管理部门能够提供的估价资料,制定土地估价工作方案,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具体实施。对估价过程和估价结果,应由土地部门指派土地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员进行指导和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土地部门确认。
(六)已完成基准地价评估的城镇,应采用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和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评估企业使用国有土地资产的数量。各地完成的基准地价成果不符合土地资产评估要求条件的,要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要求统一修订后,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一些地区将土地使用权价格分解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拆迁费和征地费等项目的,必须按企业重新取得目前使用相同土地条件和开发程度的土地所需支付的地价为标准,进行修正。
对企业利用基准地价成果自行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清产核资的要求和基准地价成果,将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进行分类整理,并拟定进行各类用地宗地估价时所需调查的土地条件,编印好相应的宗地条件调查表格。土地管理部门按企业性质、土地用途等和企业的申请,将土地条件调查表提供给企业,企业按要求将所调查的企业土地条件,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企业用地性质、土地登记情况和宗地具体条件,将相应的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分类和综合修正系数,书面通知各企业,企业据此进行估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