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尚未开展土地登记的地区,要尽快安排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地区,要加快进度,力争在9月底以前按《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
土地登记规则》,完成企业的登记发证。
(五)确实无法在9月底前按《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
土地登记规则》完成企业所在地区登记、发证的,可以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地籍管理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1992〕国土〔籍〕字第46号)办理。
(六)企业将其使用的部分或全部国有土地出租的,应当与承租方一起,凭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协议,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直接在企业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变更记事栏登记有关内容,并向承租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七)企业承租非清产核资单位使用的土地的,应当与出租人一起,凭出租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出租双方当事人的租赁协议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出租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八)企业使用的土地与其他单位有权属争议,或者对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提出权属争议,不能在九月底前调处解决的,暂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登记机关向企业出具暂不办理土地登记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注明争议双方的名称,争议土地的位置、面积,争议和暂不办理土地登记的原因等内容。
三、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
(一)企业土地资产价格的评估要按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进行,评估企业的土地资产价格的基准期日统一规定为1995年3月31日。在基准期日以前已完成了土地资产价格评估的,要将评估结果统一修正到基准期日;利用基准地价成果或宗地成交价格进行土地资产价格评估的,要采用地价指数修正的办法,将地价标准,修正到1995年3月31日。
(二)企业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的企业土地资产价格为无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基准地价评估结果为有限年期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的,要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方法,修正到无限年期。利用市场出让、转让、出租等地价资料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也需按规定,将宗地地价修正为无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后,才可用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