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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1995年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
 1995年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通知
 (1995年5月15日 
 〔1995〕国土(籍)字第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精神,切实做好清产核资中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以保证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按期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清查估价的任务和时间要求
  按照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在清产核资中要完成的任务是对参与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清查、登记、组织,协助完成土地估价并确认其估价结果。
  为保证年底完成全国清产核资工作,要求企业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清产核资中的土地清查
  (一)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所有企业均须依本通知和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到所在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其登记结果和经确认的土地估价结果一起作为国有资产申报登记时申报土地资产的依据。
  (二)已进行土地登记,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企业,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复检。凡有国家土地管理局《变更土地登记若干规定》中所列土地变更事项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变更土地登记,更改或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土地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作为国有资产申报登记时申报土地资产的依据。
  未有土地变更的,土地管理部门向企业出具的复检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作为国有资产申报时申报土地资产的依据。
  (三)未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开展地籍调查,但已向企业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按上述规程和规则的要求完成地籍调查,凡地籍调查结果与发证时的登记内容及证书填写不一致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变更记事栏内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并同时注明变更登记的理由。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作为国有资产申报登记时申报土地资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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