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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两个文件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令《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现就开展清理整顿土地市场,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问题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暂行条例》四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析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其他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根据《暂行条例》二十二十九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只有依法办理了出让手续、进行登记、签订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以上手续的,都属非法交易,都在清理整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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