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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两个文件的通知
 (1992年7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管理局关于


         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随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已经开始进入流通领域。当前,我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比较活跃,它对调整土地使用方向,调剂土地余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率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违反了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的权益,造成国家资金的大量流失。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冀政[1990]76号文件)和最近《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2]12号文件)提出的“适当加大改革的份量,加快改革的步伐”,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继续抓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的同时,做好全省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将大量存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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