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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审批的意见[失效]

  矿区应有总体控制,满足矿山总体布置的要求。依据矿床规模和矿山建设要求,可一次性勘查完毕,也可分期、分区段勘查。对矿床首期开采地段应查明(或基本查明)矿床地质特征,为矿山建设设计,确定开拓方式、采选方法及工艺流程、矿山产品方案提供依据。
  在实行对口勘探的条件下,各级储量比例可据矿山生产规模与对口单位商定。首期开采所需的B、C级(煤为A、B级)矿产储量,一般应满足还本期或5-7年(大中型煤矿为10-15年)生产所需矿量要求。
  审批矿产储量报告,必须坚持各项工作质量要求和各级储量的级别条件,根据矿区的实际工作程度审定各级储量数,实事求是地确定矿产储量报告用途。
  四、坑钻结合问题
  凡规范中指出需要坑钻结合探求储量者,所需坑探工作量应以确保勘查质量为原则,根据矿床地质特征具体确定。若钻探所获地质成果与坑道验证所获成果相近,则不强求一定要投入较多的坑道工作量。但应在变化较大地段保证适当坑探工作量。
  坑道验证,应以脉内沿脉配合穿脉进行。
  五、矿石选(冶)试验程度和矿床综合评价
  凡提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的矿产储量,矿石选(冶)试验程度应基本满足为矿山确定选(冶)、加工工艺流程及产品方案提供依据的要求。
  老矿山补充勘查或外围勘查,在具备类比条件时,可参照原选(冶)成果。
  勘查主矿产时,对可以利用且有社会、经济效益的共生、伴生矿产,必须进行综合评价。
  六、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勘查要求
  凡拟供开发利用的矿床,均应对其开采技术条件进行勘查评价。对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的矿床,可通过地面地质调查分析与相邻开采矿山资料对比作出评价;开采技术条件中等复杂类型的矿床,宜在地面地质调查和相邻开采矿山资料对比的基础上,针对影响矿床开采的主要问题,进行勘查工作,以查明其条件并作出评价;对开采技术条件复杂影响采矿生产安全、采矿工艺选择、采矿经济效益的矿床,应结合地质勘查进行开采技术条件的勘查或单独立项进行专门性的勘查,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和问题,并作出全面评价。
  七、矿床技术经济评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应加强矿床技术经济评价工作,并应贯穿勘查工作全过程。鉴于矿床工业指标是审核矿产储量,界定储量资产的标准,在矿产勘查中、后期,矿床工业指标论证应做为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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