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
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
(1996年8月8日)
为加强对出版或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管理,防止侵权盗版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非法出版或复制,保证电子出版和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出版或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具体办法如下: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引进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应在出版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下称地方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经登记和认证,取得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印制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下同)后,方可出版。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应在复制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报地方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经登记和认证取得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后,方可复制。
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要求其出具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否则,不得复制。
四、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内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计算机软件,应要求其出具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或其他著作权证明文件及当地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否则,不得复制。
五、地方版权局应对报登的著作权授权合同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对符合要求的,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予以登记合同,发给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并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正本退还报登单位;对未通过认证的,不予登记合同。
六、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印制,委托各地方版权局代发给出版或复制单位。
七、地方版权局应每月将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表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将定期对合同登记和认证情况进行统一公告并发给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