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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淀粉、淀粉糖设备和引进技术实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管理办法的通知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送轻工业部或国家医药管理局办理“统一归口、联合对外”手续,我们在收到文件起一个月之内给予答复。
  (1)属于医药系统为制药工业配套的淀粉、淀粉糖引进项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将申请函以及项目建议书和批准文件,以一式三份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同时抄报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局两份。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负责答复。
  (2)属于轻工业系统及其它系统的淀粉、淀粉糖引进项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主管厅(局)将申请函以及项目建议书和批准文件(轻工系统以外的项目也要由轻工业部门签署意见),以一式三份报送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局,同时抄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两份。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局负责答复。
  2.联合对外谈判成交;凡经轻工业部或国家医药管理局同意纳入“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淀粉、淀粉糖引进项目均由轻工业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统一组织,交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直接对外谈判签约,或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指导下由引进项目单位委托的外贸、工贸公司对外谈判签约。承担组织对外统一谈判的公司,根据签约的具体情况,按规定收取不同比例的手续费。
  3.办理减免税手续:凡纳入“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在对外成交签约后,医药系统的企业填写“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设备证明表”,在国家医药管理局办理加盖专用章手续;其它系统的企业填写“轻工业部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设备证明表”,在轻工业部办理加盖专用章手续。
  四、其它规定
  1.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在国内销售产品的项目,也要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第三项的申报和批准程序分别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或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局,待提出审核意见后,限额以上项目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经贸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报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审批。产品外销的项目应向归口部门备案。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9号文件规定,从苏联、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捷克、保加利亚、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引进的属于“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凡已列入两国政府年度和长期经济贸易协议的,仍按原规定办理申请免税手续,但同时要报轻工业部食品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备案。从上述国家引进技术设备改造现有企业,属于限额以下项目,严格按国家经委、经贸部经进(1985)577号文件规定办理。限额以上基建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的大中型技改引进项目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
  3.利用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按其它利用外资的项目办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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