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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淀粉、淀粉糖设备和引进技术实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管理办法的通知

轻工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淀粉、
 淀粉糖设备和引进技术实行“统一归口、
 联合对外”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计委、经委和轻工业、医药、农业、商业厅(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农牧渔业部、国防工办、商业部:
  国家经委、经贸部、海关总署经进(1987)368号文《关于增列第三批国发(1985)90号文件附表目录的通知》规定,淀粉、淀粉糖生产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和引进工作由轻工业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归口管理。进口上述设备和引进技术未参加“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并应加征到岸价格10%以上的进口调节税。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件精神,我们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1.淀粉设备:去胚芽设备(粗磨、曲筛、旋流器),去纤维设备(曲筛、针磨、锥形筛等),去蛋白和洗涤设备(离心机、旋流器等),副产品设备(包括玉米油、蛋白粉、饲料和玉米浆等生产设备),淀粉生产过程中的其它设备,淀粉衍生物生产设备。
  2.淀粉糖设备:液化、糖化、异构化设备,过滤、分离、蒸发、浓缩等设备。
  3.淀粉及淀粉衍生物生产技术,各种淀粉糖生产技术。
  二、申请“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项目的条件
  1.具有基本建设、扩建、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了审批手续,外汇和人民币已经落实。
  2.项目有较充足的原料资源和较广阔的销售市场,交通、运输条件较好,布点合理。
  3.年产万吨(包括万吨)以下的项目不再进口设备。万吨以上的项目只能引进关键设备。国内能够生产,性能基本达到使用要求的设备不再引进。
  4.进口设备、仪器的规格、型号应与基建或技改项目的规模相适应,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必须具有八十年代初国际先进水平。
  5.引进单位必须有一定的技术基础,能够很好地发挥设备功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6.优先安排引进单位与设备制造单位联合或协作消化、吸收的项目。
  三、实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申报和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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