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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的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0日)废止

关于开办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的办法
 (1987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为了引导信贷资金投向,保证外贸出口商品和农副产品收购的资金需要,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决定由人民银行向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

一、 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金额50亿元,期限一年,利率为月息6.6‰。

二、 特种存款任务的分配和具体办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总行将指标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人民银行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指标具体组织实施。已设立人民银行县级机构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应直接与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尚未设立人民银行县级机构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应与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的银行办理存款手续,代理行应将该项存款,记入人民银行帐内。

三、 各地农村信用社要顾全大局,按期完成当地人民银行分配的任务。各农村信用社应在保证交足存款准备金和按规定留足业务周转金的前提下,通过紧缩贷款,收回到期逾期贷款,扩大存款来源等措施,保证完成特种存款任务。

四、 办理特种存款的具体手续,根据人民银行所分配的特种存款数额,由基层信用社或县(市)联社按照当地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资金往来规定的结算(划帐)方式,由信用社或联社取得开户农业银行的划款凭证或采取信汇自带,到当地人民银行办理特种存款交存手续。

五、 农村信用社交存人民银行的特种存款,属同业往来性质。筹集的资金统一由人民银行总行掌握使用。

六、 会计科目设置与归属

 (一) 人民银行增设“0253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科目。
  本行吸收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排列在第三类金融机构往来“0249再贴现”科目下面。
 (二) 本科目归属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八类金融机构往来“0615信用社往来”科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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