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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人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 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 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 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打采林木蓄积量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的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九条 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 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 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公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在方的森林。
 第十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程,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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