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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失效]

 第十六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可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在非等级路面或坏路地段行驶的运输;
  2.不按计时包车运价计费,应托运人要求限制行车速度的运输;
  3.托运人计划外要车,立即起运的紧急运输(外贸集港运输不属于加成范围);
  4.外型尺寸高度或宽度超过标准型集装箱的非标准型集装箱运输;
  5.装运珍贵活动物、植物以及需要特殊操作又影响运输效率的专用集装箱运输;
  6.应托运人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和夜间(晚20点至次日晨6点)的运输。
  几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集装箱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运输批量大,运输时间持续长,运输线路相对稳定,路面条件较好,经承托双方签订合同的运输;
  2.超过200公里(不含200公里)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运距在200公里以上,设制同费区间里程,200公里至同费区间里程之间的运输,均按200公里计费;超过同费区间里程的运输,全程按减成后的运价计费。同费区间里程的计算方法:
  〔减成率/(1-减成率〕×200
  除第5款由承托双方协议加成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30%外,其他各款加减成的上下幅度均不得超过10%,由运输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车辆延滞费
  车辆(包括挂车)按规定时间到达装卸箱地点后,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装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预冷超过规定时间,装卸箱落空的等待时间,现场和途中停滞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25%核收车辆延滞费。由于承运人责任延误的运输时间,按承、托双方协议支付延滞赔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运费收入的15%。
  延误时间累计不足半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半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
 第十八条 车辆装箱落空损失费
  汽车(包括挂车)按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后,因托运人的直接责任引起的装箱落空,应按车辆自车场(站、车辆驻地)至装、卸箱地点的往返行驶里程,和计程运价的50%计收装箱落空费。装箱落空又同时延误时间的,还要按前条规定核收车辆延滞费。
 第十九条 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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