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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一九八七年九月九日交通部发布 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87)交公路字668号)


 目录
  一、总则
  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
  三、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费收
  四、国际集装箱中转费收
  五、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办法,加强集装箱汽车运价管理,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费收衔接关系,使汽车更好地为港(站)进出口、过境和内陆延伸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服务,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本着价格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有利于各种运输方式的合理分工,有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是集装箱运价系列和汽车运价系列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是计算外贸进出口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和有关费收的依据。凡从事国际集装箱营业性的汽车运输业者,在我国境内承办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业务发生的各种费收,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内陆至港澳之间以及经济特区(包括广东省)的国际集装箱直达运输的费收办法另行规定。

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

 第四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的计价单位
  国际集装箱以箱为单位,按不同规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计费。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为重箱;不装载货物的集装箱为空箱。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分为计程运价、计时包车运价和包箱运价。计价单位为:
  元/箱公里;
  元/吨位小时;
  元/箱。
 第五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计价箱型
  1.国际标准箱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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