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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国营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
 工作中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七年九月八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关于搞好我国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汇报提纲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对国营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的若干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需要购置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单个系统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其购置费用可在1-3年内摊入生产成本;单个系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或为企业其他有关工作购置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其购置费用应在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凡企业开展会计电算化需要购置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应尽量先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单个系统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分次摊入生产成本,并要讲求实效,注意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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