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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
 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
 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产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
  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
 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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