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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国务院47号文件精神搞好城市配套建设的通知

  长期以来,由于城市建设资金不足,城市基础设施欠帐很多。这几年,虽然城市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城市的工业、商业、文化、居住和服务设施大量增加,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压力越来越大,致使“老帐未清,又欠新帐”,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不足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矛盾,在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税率很低、只够人头费和维护需要、无力新建的情况下,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增容补助费、或收取城市综合开发费,由城市实行综合开发,这样做是完全必要的、合理的。这不仅有利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使城市具有为经济建设发展提供基础设施条件的能力,保证和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改变目前城市各类建设不合理的投资结构,控制和压缩基本建设规模,逐步把各类投资比例关系理顺。
  国务院<1987>47号文件指出:“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相应地扩大城市政府的自主权。城市政府有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市需要的具体管理规章。”目前,城市人民政府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增容补助费,凡是根据上述的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大、市政府,以至省人大、省政府审查批准的,不能以制止摊派为由,否定地方人大与政府的合法决定。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增容补助费,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和物资”的规定是不矛盾的。因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对象是已有了生产(经营)能力的工商企业,而配套费、增容费、开发费的征收对象是那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本身还没有出产品,更谈不上增值和营业,因而不属于“三税”纳税人的范畴。这些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本来就应当同时安排和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工程,现在不过是将配套工程改由城市统一建设。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而且比企业单独建设配套工程可以节省投资。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补助费、开发费,应当严格地用于为改善生产条件和投资环境服务而急需的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公共交通、煤气、热力、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不准挪用,严禁用于修建档、堂、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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