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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国务院47号文件精神搞好城市配套建设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
 贯彻国务院47文件精神搞好城市配套建设的通知
 (1987年9月5日 (1987)城策字第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
  国务院于1987年5月21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对经济发展的组织功能,必须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克服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工业、住宅建设不配套等问题,把城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活力和综合效益。”“城市建设要配套安排,特别是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统一考虑。建设资金主要靠地主财力解决,国家给予必要支持。为了促进市政、公用设施同生产设施配套建设,各级计划、经济部门在制订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时,对工业项目和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配套安排。”“所有在城市内进行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市政、公用等配套工程和职工住宅所需投资和材料指标应逐步由建设单位全额划交给城市政府,由城市政府统筹安排开发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1986年11月30日,李鹏副总理在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议总结时明确指出:“搞好配套建设这样一个观点,我们认为是正确的”,对于“一些不配套的建设工程,我认为就应该收配套建设费。”“宁可在建筑面积上少一点,也要把配套设施的钱交上,由城建部门统一建设。这样做,总的投资规模没有增加,综合效益却高了,因此是合理的。”国务院办公厅<1984>104号文转发经国务院批准的《沈阳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报告》中也明确规定:“由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而造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增加负荷的,应向城市缴纳增容补助费。”国发<1980>399号文规定:“对新建小城市、卫星城、现有城市的新建区、段和旧城成片改造地区,都应考虑组织开发公司,实行综合开发。”国家计委、建设部<1984>2233号文规定:“土地综合开发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些规定和指示,不仅是城市建设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也是整修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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