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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
 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7月22日)(87)教学字022号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培养、考察和合理使用,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 我们制定了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切实做好毕业生的见习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同时, 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 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
 第三条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原则上也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单位要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今后要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进行见习。见习岗位的安排,要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与工农群众相结合,有利于思想、作风和能力的锻炼。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今后对毕业生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每个阶段要有具体的计划和要求。
 第五条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虚心学习,了解社会,关心改革,参加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生产劳动、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等活动,加强基本业务、技术训练和基层工作锻炼,熟悉本职工作的“应知应会”,掌握本职工作的规范和职责,全面提高自己的思 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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