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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建议自1998年1月1日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在“两控区”大中城市市区内(城区和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以热定电的热电厂除外)。
  “两控区”内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现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要在2000年前采取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相应效果的减排二氧化硫措施。
  (四)防治化工、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生产过程排放的二氧化硫污染
  化工、冶金、有色和建材等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约占总排放量的20%左右,是造成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的重要原因。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硫污染,应着眼于对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实行清洁生产。即选择低污染的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生产能耗,加强生产各个环节的管理以及进行必要的尾端治理等。
  要严格执行《大气法》规定的限期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的制度,已建项目要按期淘汰国家公布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改造项目中使用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对“两控区”内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锅炉、窑炉等排放源限期治理,经过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应予以关停。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在安排防治二氧化硫污染的技术改造、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和资金方面,要向“两控区”倾斜。
  (五)大力研究开发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
  具有成熟的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技术和适用的设备是实现“两控区”控制目标的关键因素。要加快适合国情的脱硫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重点是: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旋转喷雾干燥法烟气脱硫、湿式除尘脱硫、炉内喷钙法脱硫、循环流化床脱硫、工业型煤固硫等治理技术和设备,并加快有关示范工程的建设。与此同时,加快对国外先进治理技术、设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
  建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将有关脱硫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列入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有关项目和资金的安排上,向“两控区”倾斜。机械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有关脱硫设备的生产制造。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脱硫环保产业的发展。
  (六)做好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工作,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治理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6〕24号)要求,认真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其中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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