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之内;
2.“两控区”内所有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都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3.酸雨控制区降水pH≤4.5地区的面积明显减少。
四、政策与措施
为实现“两控区”2000年和2010年污染控制目标,在执行已有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实施更有利于控制二氧化硫污染的政策与措施。
(一)制定“两控区”综合防治规划
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订相应的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以及分阶段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防治项目和治理资金。
(二)限制高硫煤的开采和使用
目前,我国含硫量大于3%的煤炭产量近9000万吨,约占煤炭总产量的7%,大部分集中在我国酸雨污染严重地区。为控制“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必须从源头抓起,限制高硫煤的开采、生产、运输和使用,推进高硫煤矿配套建设洗选设施,同时优先考虑低硫煤和洗选动力煤向“两控区”的供应。
建议自1998年1月1日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禁止审批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煤矿。已建成的生产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逐步实行限产或关停。
新建、改建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应按照国务院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的要求,分期分批补建煤炭洗选设施。
建议计划、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证低硫煤、洗精煤向高硫煤地区的调入。“两控区”内城市燃料供应部门供应的和燃烧设施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要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环境保护指标。限制进口含硫量高的燃料。
到2000年,“两控区”城市市区民用炉灶应禁止燃用未经洗选加工或固硫成型的原煤。
(三)重点治理火电厂污染,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1995年底,我国火电装机容量为1.6亿千瓦,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国总排放量的35%;2000年火电装机容量达到2.2亿千瓦,二氧化硫排放量将接近全国总排放量的一半;2010年火电装机容量达到3.7亿千瓦,若不采取控制措施,二氧化硫排放量将占全国总排放量的三分之二。因此,今后我国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尤其是“两控区”内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重点应放在火电厂。
控制火电厂排放二氧化硫,一是要优化电厂的布局,在“两控区”大中城市市区内,禁止新建燃煤火电厂。二是要加快火电厂的脱硫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