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两控区”划分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和划定范围
(一)“两控区”划分指导思想
1.根据
《大气法》第
二十七条关于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及总量控制规划。
2.充分体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重点控制酸雨污染严重的区域和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城市。
3.充分利用我国自八十年代以来在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方面的监测和科研成果,结合现有行政区界确定区划范围,便于实施环境管理与监督。
(二)“两控区”划分基本条件
考虑到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特征的差异,分别确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划分基本条件。
1.酸雨控制区的划分基本条件
一般将PH值≤5.6的降水称为酸雨。有关研究结果表明,降水PH值≤4.9时,将会对森林、农作物和材料产生损害。西方发达国家多将降水PH≤4.6作为确定受控对象的指标。
不同地区的土壤和植被等生态系统对硫沉降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硫沉降临界负荷反映了这种承受能力的大小。
酸雨污染是发生在较大范围的区域性污染。酸雨控制区应包括酸雨污染最严重地区及其周边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地区。
在我国酸雨污染较严重的区域内,包含一些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这些地区目前还不具备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条件。
基于上述考虑,并考虑到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酸雨控制区的划分基本条件为:
(1)现状监测降水PH≤4.5;
(2)硫沉降超过临界负荷;
(3)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区域。
国家级贫困县暂不划入酸雨控制区。
2.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基本条件
我国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污染集中于城市,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局地大量的燃煤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所致,受外来源影响较小,控制二氧化硫污染主要控制局地的二氧化硫排放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