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酸雨控制区和
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1998年1月12日 环发〔1998〕1月12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局制订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的要求,认真做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有关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切实改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环境质量。
附件:1 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
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现状和防治工作进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因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急剧增加。据统计,1990年全国煤炭消耗量10.52亿吨,到1995年煤炭消耗量增至12.8亿吨,二氧化硫排放量达2370万吨,超过欧洲和美国,居世界首位。由于我国部分地区燃用高硫煤,燃煤设备未能采取脱硫措施,致使二氧化硫排放量不断增加,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如不严格控制,到2000年我国煤炭消耗量增长到15亿吨时,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将达2730万吨。
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2177个环境监测站13年(1981-1993年)监测数据分析表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城市不断增多,目前已有62.3%的城市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日平均浓度超过三级标准(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二级标准值为0.06毫克/立方米,是人群在环境中长期暴露不受危害的基本要求;日平均浓度三级标准值为0.25毫克/立方米,是人群在环境中短期暴露不受急性健康损害的最低要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主要危害是引起人体呼吸系统疾病,造成人群死亡率增加)。由二氧化硫排放引起的酸雨污染范围不断扩大,已由八十年代初的西南局部地区,扩展到西南、华中、华南和华东的大部分地区,目前年均降水PH值低于5.6的地区已占全国面积的40%左右。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危害居民健康、腐蚀建筑材料、破坏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务院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问题十分重视。1990年12月,国务院环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控制酸雨发展的意见》;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在贵州、广东两省和柳州、南宁、桂林、杭州、青岛、重庆、长沙、宜昌和宜宾等九市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和酸雨综合防治试点工作。采取这些措施,对推动二氧化硫污染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遏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的发展,199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
《大气法》),规定在全国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在“两控区”内强化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5年底组织开展了“两控区”划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