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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等九部委关于在气雾剂行业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的通告

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化学工业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气雾剂行业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的通告
 (环控〔1997〕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轻工厅(局、总公司、总会)、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化工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农牧渔业、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臭氧层破坏是当前全球环境问题之一。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在1991年6月加入了1990年经修正的《议定书》。按照《议定书》规定,我国应在1999年将氯氟化碳(CFCs)生产和消费量冻结在1995-1997年3年平均值的水平上,到2010年完全停止氯氟化碳、哈龙等主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为切实履行国际公约,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我国结合替代品、替代技术的发展情况,在《国家方案》中规定,气雾剂行业在1997年实现完全淘汰(医用部分除外)。为落实《国家方案》中提出的淘汰目标,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化工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通告如下:
  1.自1997年12月31日起,所有生产下列各类气雾剂产品的企业不得使用氯氟化碳作为推进剂(尚无替代技术的产品除外):
  (1)个人用品类:发类用品、护肤用品、美容用品、芳香用品、盥洗用品;
  (2)家庭用品类:室内环境用品、衣物用品、家具、家电用品;
  (3)除虫用品类:杀虫用品、驱避用品;
  (4)工业用品类:润滑用品、脱模用品、防锈、除锈用品、电气用品、除污用品、汽车用品、喷漆、涂料、上光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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