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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9日)废止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1995年10月 国家环保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授予工作,保证有机(天然)食品标志产品的质量,维护有机(天然)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有机(天然)食品是指经有机食品颁证机构确认的,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要求的一切可食用的农副产品,包括粮食产品、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野生天然食品等及其加工产品。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是用来证明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要求的专用性标志,可以和食品商标同时使用。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有机(天然)食品标志和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标志的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授予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食品目录。
  第四条 向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申请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申请有机(天然)食品标志者,应向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提交《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申请表》,出具下列资质证件: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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